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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政协原副主席卢海受贿、洗钱案一审宣判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6-08-14

20268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罗甸县政协原副主席卢海受贿、洗钱案,对被告人卢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卢海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卢海利用担任罗甸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40万余元。20182月,卢海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安排其胞妹以卢某的名义在贵阳市某小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用受贿所得17万余元分期支付该房贷款;2023年,卢海为逃避组织调查,与他人串通,对201712月卢海安排卢某使用受贿款30万元支付房款的来源和性质,以虚设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加以掩饰和隐瞒。

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受贿数额巨大,洗钱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卢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独山县人民法院此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卢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卢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来源:独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