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凤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周某宝曾于202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无固定职业,没有经济来源。2024年,周某宝在网络社交平台得知提供银行卡接收违法资金并协助转移可获得高额“好处费”,便提供其名下三张银行账户卡,共计接收资金147万元,其中已查证8000余元为涉诈骗资金。周某宝在资金到账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协助上游人员进行转移。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周某宝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其主观恶性深、再犯风险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提示:出借、出售银行卡或协助转账“跑分”,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账户,摒弃贪小便宜心理,坚决杜绝涉卡违法犯罪行为,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