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电信诈骗衍生的洗钱案件宣判。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黄某某为上游信用卡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虚假收货信息、销赃转移赃款等方式进行洗钱,最终因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受“上线”指使,购买他人手机SIM卡并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涉诈赃物。其中涉及被害人董某被冒用信用卡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84万元。吕某某随后联系黄某某,指使其提供多个手机SIM卡用于收取赃物。“上线”诈骗分子冒用被害人信用卡在电商平台消费(883434),填写虚假收货信息及黄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将赃物直接快递给黄某某。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销赃手机多部、金条若干,价值141.72万元,销赃后扣除佣金并按吕某某要求转移赃款。所销赃物中包含被害人韩某等人被冒用信用卡购买的手机15部,价值6.12万元。
成案要点
本案系电信诈骗活动中产生的信用卡诈骗所引发的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属于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中的金融诈骗犯罪。本案中,吕某某、黄某某为掩饰、隐瞒上游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通过提供收货地址、电话等方式收取赃物,并进行销赃、转移赃款,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洗钱罪。
洗钱手法与判决结果
上游犯罪通过网络诈骗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在电商平台消费(883434)。吕某某、黄某某购买多个手机SIM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收货地址、手机号码以收取赃物,销赃提取佣金后将赃款转移。
吕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黄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